奉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报销待遇,现将具体事项告知如下:
一、报销范围:住院费用实行每次住院单独报销制度,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起付标准的设置:参合人员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每年最多三次,并逐次递减。即基层卫生院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250、200元,奉化市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500、400元,奉化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900、700、500元。参合人员年度内第4次(含第4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不再计算;因特殊病种住院的,起付标准年度内最多计算一次。
报销比例为:镇(街道)卫生院起付标准以上有效费用部分报销80%,奉化市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有效费用部分报销75%,宁波市内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有效费用部分报销40%,宁波市外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有效费用部分报销30%,未办理转院手续或市外未定点医院起付标准以上有效费用部分报销15%。每人每年累计实际最高报销额为12.5万元(含二次补偿2万元)。
二、报销办法:参合人员因病在奉化市内定点医院和宁波12家联网医院住院时,凭合作医疗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交纳押金,住院治疗结束时办妥出院手续后,即可在所住医院结报窗口进行报销。市外其他医院住院病人可凭合作医疗卡、身份证、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医疗费用汇总清单、转院证明、本人银行卡(银行存折)等前来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报销。
三、转院办法:如确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宁波市外定点医院的,由市级定点医院按规定办妥转院手续,并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四、因交通事故、工伤及其他存在第三责任方的情况、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自杀、服毒、酗酒等在《奉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不列入报销范围所产生的住院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五、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参合人员不得无故拒绝出院,无故拒绝出院的,自医务人员通知出院之日起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六、对医院发生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等现象及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有关规定的,参合人员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反映,电话:88517866或88526918。
七、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时,办妥出院手续后,凭住院发票原件先到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再凭发票、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复印件和理赔清单、医疗卡、身份证、本人银行卡(银行存折)等材料到市合医中心报销。
八、咨询电话:0574—88987077
奉化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2013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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