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接宁波大学医学院通知,在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请有意者对照“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进行自评。现将2016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拟招收我校2016级、2017级硕士研究生者。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精神,凡2015年获得2015级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可自动延续至2016级,无需参加此次评定;2015年之前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需重新申请。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执行。需特别说明的是: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当年度”项目,是指文件或合同核定的计划完成截止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项目(不含延期项目)。
3、“近2年”是指2014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近3年”是指2013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以此类推。
三、受理形式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与推荐,按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所在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1、首次申请硕导资格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附件2)、《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3)及《硕导年度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
2、2014年获得硕导资格人员需填写《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3)及《硕导年度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5)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附件6)认定。
请有意申报且符合条件者,于2016年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6:00前将《宁波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校内)资格申请表》、《宁波大学“硕导招生资格认定”科研信息汇总表》及《硕导年度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上交至科教科。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科研立项文件、发表论文或专著、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宁波市第六医院 科教科
201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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