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2017年40号文)》(附件1)的要求,结合宁波大学《关于博导“取得突出成绩”认定的说明》,现将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公布如下,请符合申报条件者,于2018年4月26日(今天)下午16点前与科教科谢辉(906687)联系申报事宜。
一、必备条件:
1、已完整的指导过一届硕士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协助培养过一届以上博士生;
2、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博士生指导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
3、有较充足的可用于指导培养博士生的科研经费(厅市级及以上科研立项),在计划招生年度的可支配科研经费须达到10万元以上。
4、45周岁及以下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二、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两年内(2016-2017)主持国家级B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延期项目除外;
2、当年度主持在研国家级C类科研项目2项,延期项目除外;
3、近3年(2015-2017)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并且在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
4、近3年(2015-2017)作为前三名主要研究人员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作为主持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厅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
近3年(2015-2017)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个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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